日本体内she精汇,“为何不告卖家只告我”?四川一(店主)花2000【元网】购[熊猫]摆件放店门口,被起诉侵权索赔10万元,律师发声,各方最新回应→-兴和县振泓遥百货店

“为何不告卖家只告我”?四川一(店主)花2000【元网】购[熊猫]摆件放店门口,被起诉侵权索赔10万元,律师发声,各方最新回应→

2026-05-20 23:20:51 何凤楼 月下蝶影 / 忧郁的青蛙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成都的一家甜品店店主在网购平台花2000元购买了一件大熊猫雕塑,摆在店铺门口,被诉侵权,版权方索赔10万元。

店主十分不解,自己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购买的商品,为啥就侵权了?

5月20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发起诉讼的这家公司,工作人员称暂不便回应。

律师认为,店主属正常购买熊猫摆件,可以认为从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权予以抗辩。版权方绕开生产厂家、销售商家而起诉甜品店的情况,可能存在漏列被告的情形,甜品店店主可向法院追加被告。

目前,被诉店主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花2000元网购大熊猫雕塑

被诉侵权索赔10万元

5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杨女士所开的甜品店,听她讲述了这次遭遇。

杨女士说,2025年3月,她在淘宝平台下单,为自己所开的一家甜品店购买装饰品。她看中了一款坐着的大熊猫样式的雕塑,向卖家询问了尺寸后,花2000元下单购买。

杨女士向记者展示了该笔订单。订单显示,商品名称关键词有“卡通熊猫滚滚雕塑户外模型……”,黑白3【专业定制小熊猫】,订单金额2000元,杨女士于2025年3月9日15点多下单,商家于3月12日10点多发货,商品成交于3月22日。

杨女士在淘宝购买的订单页面

收到货品后,杨女士将其摆放在当时自己开在成都市成华区的甜品店门口。今年春节左右,杨女士突然接到一通电话。“电话里说,我们摆在店门口的这个东西侵权了,要求赔偿10万元。”杨女士说,当时自己以为是诈骗,没有多想,也没有理睬此事。

随后,到今年3月,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被传唤人是“成华区xxx甜品店(个体工商户)”,案由为“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应到时间4月22日。

杨女士收到的法院传票

“成都有很多这样的店,摆点熊猫可可爱爱,从没想过会侵权。”杨女士说,收到传票后,他们便把门口的大熊猫雕塑撤离,并用黑色塑料袋把它包裹起来,不再展示。

在杨女士的店门前,涉案大熊猫雕塑被套上黑色塑料袋

店主拒绝调解

疑惑 “为啥不告卖家只告我?”

4月22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

杨女士说,开庭前,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诉她的公司委托的律师代表,“要价从10万降至2万,再到1万5千,最后,仅要求5千余元的差旅费。”

不过,杨女士拒绝了调解。

“我们不同意。”杨女士觉得很委屈,自己花2000元从正规渠道购买的商品,怎么就惹上了官司。“你应该去告卖家啊,为什么告我?”杨女士介绍,之后,由于成华区的店铺房租到期等原因,他们近期将门店搬迁至现址,由于门面较小,涉案的大熊猫雕塑也无处可放,只好将其继续摆放在门口角落,整日用黑色塑料袋包裹起来。“现在案件还在处理中。我也不能销毁它。”

杨女士的手机中存着对比图,上图是起诉她的公司的商品,下图是她网购的熊猫摆件

目前,杨女士仍在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现在,在新的店铺,她不敢再购买多余的装饰品,店门口,除了被包裹起来的大熊猫雕塑,他们新种了一些花。

“种花总不侵权吧。”她将此事发布在社交平台,提醒同行,注意相关问题。

原告公司是IP玩具开发与销售企业

有专利信息286条

杨女士称,该事件中,起诉自己的原告方是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她提供的案件信息显示,作品登记信息中,权利人是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1-F-0022xxxx,作品名称是PANDA ROLL日常系列第一弹。创作完成日期2020年3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2020年4月15日。样本展示了一组大熊猫形象。

原告公司的作品登记证书,杨女士供图

5月20日上午,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已反馈至有关部门。

20日下午3点过,记者再次致电该公司,希望了解对方对杨女士说法的回应,但工作人员回复,暂不便回应。

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IP玩具开发与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5000余万,致力于将IP内容转化为多品类玩具产品,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该公司拥有商标信息1686条,商标文书143条,专利信息286条,著作权852条。

天眼查信息显示的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利信息

律师观点:

可能存在漏列被告情形

涉案店主可向法院追加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就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只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或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才视为侵权行为并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中,店主被索赔10万元看上去虽然金额大,但起诉和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是两回事,只是被诉后,店主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店主属正常购买的熊猫摆件,其可以从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权,比如无低价进货、‘三无’产品等恶意行为方面及客观上能提供完整凭证(订单、合同、转账、发票、商家营业执照等)予以抗辩,由法院作出最终的生效判决。”

那么,版权方绕开生产厂家、销售商家起诉卖家,这种行为是否合理?郭刚说,针对这种情况,可能存在漏列被告的情形,涉案的店主可以向法院追加被告。

针对网友讨论的涉案公司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郭刚认为,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一个法律主体的权利,不过,现在市场上也存在一些类似“职业打假”的行为。“如果每次都是你在针对类似的事情起诉,那么是可能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的。”

相关案例:

贩卖“抱竹熊猫”玩偶侵权?

成都40余家小商户被起诉

2025年8月,成都锦江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大熊猫形象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该案中,张某创作完成包含“抱竹熊猫”“熊猫幼崽”等形象的多幅美术作品,取得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玩具厂制作生产成多种文创产品,在成都各大旅游景点销售,受到游客青睐。

后经张某调查发现,某礼品店等十余家小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包含与上述熊猫形象高度相似内容的毛绒玩具、书包、挂件等,由于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生产该熊猫形象商品,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及上述商户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同时,张某针对其他40余家小商户销售相关商品的侵权行为,准备陆续提起批量诉讼,管辖法院涉及成都多家法院。

锦江法院审理后,经比对,张某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商品在熊猫形象要素和设计元素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法院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避免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衍生其他纠纷,促成各方接受某科技公司在当月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万元,且张某不再追究各小商户侵权责任并另案主张其他权利的调解方案。

编辑 唐维灿

责编 王 萌

审核 梁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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