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myfans怎么打不开了,《报废》“试验车”洗白之谜【1】:20多万买[的大]众{途昂},正常行驶三年,却被强制注销成废铁-兴和县振泓遥百货店

《报废》“试验车”洗白之谜【1】:20多万买[的大]众{途昂},正常行驶三年,却被强制注销成废铁

2026-05-19 18:03:28 小无相公 胜己 / 君飞絮

2020年9月,江西的陈先生在宜春市汽贸商家手中购买了一辆官方指导价近35万元的上汽大众途昂SUV。双方谈妥价格28万余元,约定先付款、验车、上牌,再结清尾款。陈先生先后支付购车款23万余元,由商家代办在江西宜春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这辆车正常购置保险,在道路合法行驶三年多时间。直到2024年,当地交警部门以“合格证伪造”为由撤销了车辆登记。

至此,陈先生才知道自己买的是一辆本应报废处理的“试验车”。一份第三方鉴定报告显示,这辆车存在两套车架号——车身上打刻的号码与车辆电脑内存储的电子号码完全不同。法院判决“车辆上牌时,交警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存在违法情形车辆办理注册登记,该登记行为违法”。

正常买车

在车管所注册登记上牌,买了保险

三年开了十多万公里

2020年9月,江西宜春的陈先生在当地汽贸城购置了一辆大众途昂。该车官方指导价约35万元,商家给出最终成交价28万余元。

陈先生买到的大众途昂

“汽贸城并非4S店,我还是比较谨慎的。要求商家包上牌、包手续合法,并且约定上牌完成、验车确认无误后再结清尾款。”近日,陈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购车经过,“前期陆续支付了23.78万,剩余尾款计划在彻底验车,确认车辆为正规商品车后付清。”

据陈先生称,他验完车后,谁料车行负责人因涉其他案件被警方控制,尾款便一直没有支付。“那时候我还担心自己的这辆车有问题,去办案机关问过,答复我说这辆车并非涉案车辆,没啥事。”陈先生说。

表面上看,这辆车确实没啥问题,已经在车管所注册登记,上了牌照,也购买了保险。之后的三年,这辆车陪陈先生行驶了十多万公里。

过户遇阻

车管所:不能过户,但你可以继续开

上汽大众:该车合格证并非公司核发

这辆车开了一年多,陈先生因名下登记车辆较多,为避免交通违法记分集中,计划将这辆赣CEB***过户至妻子名下。他驱车前往万载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

车辆尚未驶入查验通道,车管所系统已自动报警。工作人员查验后告知陈先生:“你这辆车手续存在问题,不能办理过户。”

陈先生当场震惊:“牌是你们发的,证是你们核的,查验是你们做的,一直没有任何问题,现在突然说不能过户?”

他反复追问问题所在,工作人员并未详细解释原因,也未出示任何书面文书,更未采取扣车、撤证、立案调查等措施,给出一个令他无法理解的答复:“不能过户,但你可以继续开。”

合法车辆为何不能过户?手续有问题为何不纠正、不撤档、不告知真相?明知车辆异常,为何仍允许继续上路行驶?

法院审理时,万载县交警大队代理人解释,系统经常更新,(发现异常后)便把合格证寄到厂家核对。最终查明:2022年2月22日,万载县交警大队已就案涉车辆合格证向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函核实。厂家明确回函:该合格证并非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核发。

这意味着:车管所在2022年就已经确认,陈先生车辆上牌所用合格证系伪造。但车管所既未书面告知他,未依法启动撤销程序,未追查证件来源,也未对违规登记行为纠错,而是继续放任车辆上路行驶。

意外发现

续保时发现和另一台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完全相同

全国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连续近三年未发出有效预警

如果说过户受阻只是隐忧,那么2023年9月办理保险续保,则彻底撕开了这辆车的黑幕。

“2023年9月我按照惯例为车辆续交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录入信息时,系统弹出提示该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在上海市已登记另一车辆,信息冲突。”陈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但最终还是给我这辆车上了保险。工作人员说,我的车是2020年注册登记的,同车辆识别代号的上海牌照车辆系2022年注册登记的,我在前。”

车架号(VIN)是机动车的唯一法定身份标识,如同公民身份证号,一车一码,全球唯一,绝不允许重复。但现实上演了荒诞一幕:

赣CEB***陈先生,2020年9月30日,注册地:江西万载,车架号:LS******297

沪BHN***上海车主,2022年,注册地:上海,车架号:LS******297

两车车架号完全相同、发动机号完全相同。两台车,一个身份,同时合法存在、同时投保、同时上路、同时接受路面查验,全国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连续近三年未发出有效预警。

随后上海车主因无法投保,向保险监管及交管部门投诉。最终经过多方核查,保险机构于2024年初对陈先生的车辆做出了退保处理。

车主质问

合格证是商家提供,上牌是车管所办理,查验是交警完成

为何我的车被注销成了废铁,23万打水漂?

2024年2月5日,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许可决定书》,以使用伪造合格证为由,决定撤销赣CEB***机动车注册登记。同年3月20日,万载县交警大队对该车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全部作废。

“万载公安”发布的公告

至此,陈先生花费23万余元购买、正常使用三年的家用车,变成无牌、无证、无保险、不能上路、不能过户、不能报废、不能处置的非法车辆。

陈先生崩溃质问:“我从未伪造任何证件,从未篡改车辆信息,从未隐瞒任何事实。合格证是商家提供,上牌是车管所办理,查验是交警完成。我是百分之百善意购买人,所有过错均不在我,为何最终由我承担全部损失?”

没有人给他答案。

随着警方刑事侦查、市场监管部门鉴定、法院庭审调查,这辆途昂的黑色身世被彻底揭开。

权威鉴定

车架号二次凿改、重新喷涂,铭牌伪造,无正规销售……

确认该车为厂家试验车辆,非合法流通商品车

随后陈先生展开维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唯一性及技术状况鉴定。2024年5月28日,该公司出具湘俊鉴报字(2024)第234号《车辆唯一性鉴定报告》。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让人惊心:

1.车辆存在两套完全不同的车架号,不具备唯一性

车身打刻、行驶证、登记档案显示号:LSV******297

发动机、变速箱、安全气囊、组合仪表内置原始号:LSV******719

两套号码完全不一致。鉴定意见明确写道:“委鉴车辆行驶证显示的车架号、车身上打刻的车架号以及铭牌上显示的车架号与车辆电子车架号非同一车架号,车架号‘LSV******297’不具有唯一性。”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735《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2.车架号系二次凿改、重新喷涂

图为相关鉴定结果

鉴定人员通过化学腐蚀、仪器检测、外观比对确认:车身打刻的车架号“数字排列不整齐规整,字体模糊且歪斜”,存在明显打磨、凿改、二次喷漆痕迹,非厂家原厂标准打刻。

3.车辆铭牌系伪造,粘贴位置错误

原厂铭牌被人为撕除,遗留明显粘贴痕迹;后更换的伪造铭牌违规粘贴于左侧B柱锁扣下方,而正规途昂铭牌统一粘贴于右侧B柱。鉴定报告指出,该铭牌粘贴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4.无正规销售及维保记录,属非商品试验车

原始内置车架号在4S店系统、厂家售后系统中无任何销售、交付、维保记录。

此外,据陈先生介绍,上汽大众虽未在市场监督部门书面回复中直接使用“试验车”表述,但其向相关部门明确回函:“该车为本公司生产车辆,已于相应时间交由下游供应商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鉴定结论,最终定性:该车为厂家试验车辆,非合法流通商品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及工信部、公安部相关规定:试验车、样车、试制车、检验车不属于商品车,严禁以新车名义销售,严禁办理注册登记,必须由生产企业回收拆解销毁。

车主维权

先诉交警撤销登记违法,终审判决系合法撤销

再诉“注册登记行为违法”,一审仅获5.5万元赔偿

车辆被撤销登记后,陈先生不服宜春交警支队的撤销登记决定,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上高县人民法院2024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合格证经厂家核实非本厂核发,属于伪造证明文件;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管部门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为由撤销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认定:“案涉车辆登记时,申请人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系伪造产生,应当认定为以欺骗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陈先生关于其属于善意取得、无主观过错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判决同时指出,合格证伪造、由谁伪造等问题已由万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不影响本案撤销登记的合法性。

2025年,陈先生转变思路,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万载县交警大队、宜春市交警支队2020年9月30日办理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购车损失。两被告均抗辩:原告属于重复起诉;登记机关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已尽到查验职责;损失系销售方造假造成,与登记行为无因果关系。

袁州区人民法院2025年行政判决,关于重复起诉:法院认定,前诉针对“撤销登记行为”,本案针对“初始登记行为”,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关于登记行为合法性:法院认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查验车辆外观、审查合格证等凭证的真实性。本案中,车辆存在明显凿改、双号不一致、铭牌错位等外观瑕疵,车管所完全有条件当场发现,却未履行审慎查验义务,导致伪造手续的试验车违规上牌,登记行为重大明显违法。

最终法院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205000元为基数,扣除折旧20000元,核定损失185000元。法院认为,售车方的造假行为是导致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承担70%责任);两被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是造成损失的间接、次要原因(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确认宜春市交警支队、万载县交警大队为赣CEB***小车办理行政登记的行为违法;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陈先生损失55500元;据陈先生介绍,两交管部门已提起上诉,目前已经开庭审理,暂未宣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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