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开始长老年斑,浙江一女【教师】劝架被六年级《女生》用镊子戳伤眼球,女生{未成}年免予行政处罚,警方迟延三个月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兴和县振泓遥百货店

浙江一女【教师】劝架被六年级《女生》用镊子戳伤眼球,女生{未成}年免予行政处罚,警方迟延三个月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

2026-05-19 07:34:10 雷厉风行 吴勾 / 如朕

最近几个月,宋女士害怕睡觉,她说,睡着后会反复梦到被伤害的场景……

宋女士是浙江省瑞安市一小学的英语老师。2026年1月7日,她在课间劝阻两名六年级学生打架后,被打架的女生用金属镊子戳伤右眼。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宋女士先后接受两次眼部手术后,仍面临外伤性白内障、青光眼等多重并发症,同时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

图为涉事小学

两学生课间起冲突,教师劝架后右眼受伤

被伤害的老师姓宋,今年42岁。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2009年,宋女士从其他学校调入瑞安市这所小学,在该校担任英语教师已有17年。

据宋女士回忆,2026年1月7日上午,课间时分,她刚在六年级某班上完英语课,课后在讲台上批改作业时,看到两名六年级学生(一男一女)发生冲突,先后在教室、走廊、再返回教室三次争执。

宋女士说,两孩子在第一次冲突时她上前拉架,本以为冲突平息,不料两人又到外面的走廊争吵,她出去安慰男生后,并未批评女生,便返回教室。

随后二人再次打斗并摔门,女生回到座位后,宋女士说她上前跟女生说“打架解决不了问题”,“但女生当时情绪很激动,站起来就打了我的手,我当时说她,‘你还敢打老师啊’,女生嘟囔着说‘就打’,还要扑过来时,我便将女生直接按到桌上,看其不再反抗,才松手。”宋女士说,她转身往讲台上走,再转过来时,就看到学校的一名男老师已经抱住冲向她的女生,男老师等女生平静后,才松开走出去。“那个时候女生就站在我右手边,看着我,她个子不高,双手背在身后,我看着她,也没说话,想着过一会儿就没事儿了,没想到她突然扬起手朝我的右眼挥过来,我毫无防备,根本不知道她拿的什么东西,右眼瞬间啥也看不到了,感觉眼眶里往外流东西,用手擦了一把,才知道流的是血。”宋女士说,在同事陪同下,她到医院检查,“我以为是被拳头打伤的,也是这么跟医生说的,但经过医生的检查,说是被异物穿入眼球所导致的眼球破裂伤,当即就做了手术。”

宋女士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两次手术治疗,眼部损伤达轻伤二级

宋女士的病历显示,其先后被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眼睑裂伤、右眼创伤性玻璃体嵌顿、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

宋女士已接受两次手术

2026年1月7日事发当天,宋女士接受了“右眼眼球破裂修补术”;1月22日,再次接受了“右眼后入路玻璃体切除术、右眼视网膜光凝术、右眼前房冲洗术”。宋女士说,“医生说,我的情况,还需要做第三次手术。”

当天晚上,宋女士从同事处得知,女生袭击她并非用的拳头,而是一把金属质地的镊子。事发次日,宋女士向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认定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落款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宋女士直到5月18日下午才拿到手,“家属支付了前两次的手术费,不到两万块钱。”宋女士说,“鉴定结果是民警口头告知的,大约在今年3月前后,民警把我们叫到一起进行调解,调解了两次,没能成功,后来警察给我出了一份《不予处罚决定书》,说是涉事女生未成年,没办法处罚,让我自己去法院走民事诉讼的路子维权。我需要鉴定意见书,5月18日下午跑到派出所去要,民警才给我的。”宋女士说,她看了《鉴定意见书》上说对鉴定结果不满的,三日内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可这都过去三个月了,民警说他帮我问问看怎样可以重新鉴定。”

警方:伤人者系未成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瑞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这份生效于4月18日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26年1月7日10时许,宋老师在处理学生间矛盾时与学生小番(化名)发生冲突,小番被其他老师拉开后,手持金属镊子将宋老师的右眼刺伤。经伤势鉴定,宋老师目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小番未满14周岁。以上事实有小番的陈述和申辩、宋老师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同时,《决定书》上注明,该处罚决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

宋女士无法接受该结果,已申请行政复议。

反复梦见事发时场景,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

现在的宋女士身心都备受折磨,她说:“两次手术了,现在右眼依旧模糊,一遇阴雨天,就持续疼痛,就是大晴天里,坐车遇到颠簸了,右眼也会跟着疼,还易发炎,时不时就红肿起来。难入睡,也害怕睡着,因为睡着后会做梦,梦到事发时的场景,害怕尖锐的物品,害怕回学校……”

4月30日,宋女士前往瑞安市人民医院精神科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焦虑状态。

身心煎熬的日子里,让宋女士感到欣慰的是,有些家长带着孩子来医院看望她,有的学生自己跑到医院来安慰她,“从我内心来讲,我不愿让学生们来,当时这样的场景,对他们来讲,也是一种伤害。”

记者联系了几位学生家长,有家长说,只能让自己的孩子远离伤人的孩子;还有的说,“很震惊,后来听说这个孩子此后也没来上学。”

记者随后联系涉事女生的家长,该家长对事发经过未作过多回应,对孩子伤到老师这件事情,该家长多次表达了歉意。她说,事情发生后,她从未推卸过身为家长的责任,真心想把老师的眼睛看好,让老师尽快好起来。

目前,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此已认定宋女士为工伤。

5月19日,记者从安阳派出所获悉,此案正在办理中。

律师观点:

未成年学生伤人免罚,学校与监护人均需担责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胡超奇律师认为:涉事女学生系小学六年级学生,不满十四周岁。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受伤老师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民事损失,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

同时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也是适当的。但是应当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女学生。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刑事与行政责任层面来看,警方对未成年伤人学生作出不予处罚的实体结论合法,但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公安机关迟延三个月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未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权利,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法定程序,宋女士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具备充分法律依据,可要求纠正程序违法问题。

赵良善表示,从民事侵权责任角度,学生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学校未尽管理义务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学生故意伤人,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须赔偿宋女士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创伤后应激障碍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前两名学生课间三次持续冲突,学校未能及时有效制止,亦未管控学生携带尖锐危险物品,存在明显管理疏漏,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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